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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涉农”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5-09-02 17:35:22

 

  

【以案普法】“涉农”典型案例(二)

  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即日起,平原示范区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以案普法】专栏,陆续刊发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交流。

  7、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1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石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2、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诉三义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公益诉讼案

  14、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督促整治豚草入侵破坏黑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19、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占用高标准农田堆放农业废弃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21、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青川黑木耳”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23、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5、某奶牛合作社诉江苏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26、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

  28、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

  31、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业文化遗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33、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蒙顶山茶树和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37、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家宴用电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8、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毛某等人侵害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39、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成都市某粮油公司系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 3 月,某省某粮油公司与成都市某粮油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玉米原油 1600 吨。合同约定若有质量争议,由双方共同抽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同年 5 月,某省某粮油公司通知成都市某粮油公司,其交付的 4 车共计 140.3 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单方面对该批产品取样和摄像。6 月,某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没有检验结论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以“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立案侦查,并向成都市某粮油公司发函要求配合调查,之后未再采取任何侦查措施。

  (一)深入调查核实涉案线索,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成都市某粮油公司位于天府现代种业园,该园区是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在园区设立了“崃益企”检察官工作站,以加强对涉农企业的“定点式”联络。2024 年 1 月,该粮油公司通过检察官工作站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称,其交付某省某粮油公司的玉米油未按期收到货款,还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刑事立案,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开展调查,核实成都市某粮油公司生产的每一批产品均有检测报告,初步认定公安机关立案理由存疑。

  (二)依法监督加强异地协作,挽回粮企名誉损失。核实上述情况后,依据刑事案件管辖相关规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立案监督线索移送某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从便于取证的角度,委托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经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对涉案批次粮油进行检测,证实涉案批次玉米油符合标准,无质量问题。2024 年 2 月,在两地检察机关协作履职监督下,公安机关撤销了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双方公司涉及的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移送立案监督线索并协同开展异地检察协作,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维护农粮企业合法权益。综合运用“护企检察官”和“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回应企业法律诉求,针对企业堵点、难点、风险点,运用社会支持体系、法治培训等方式提供优质法治服务,推动农粮企业现代化发展,有力保障“天府粮仓”建设。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孙某某、刘某某在巴中市某地合伙经营某某配方肥厂。2023年以来,该厂以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生产厂家和厂址、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生产化肥,并直接或间接向二百余名农户销售化肥。经鉴定机构检验,该厂生产、销售的化肥总磷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可能导致农产品减产或无收,甚至引起土地板结,造成耕地破坏,侵犯众多农民消费者权益,破坏农资市场秩序。

  (一)一体履职,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同步推进。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以孙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深入企业实地调查发案原因,并积极释法说理,促使孙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赔偿损失。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侵犯了众多农户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 年 1 月 17 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前,该厂已从合伙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新购置了化肥检验设备,加强了员工操作培训,规范了生产流程,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和能力得到提升。

  (三)创新退赔,农户利益和农资市场双向守护。为保障公益诉讼退赔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会同省、市消委会研究制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2024 年 5月 7 日,被告退还违法所得后,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省消委会在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以及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受害者赔偿金申领信息,并对受害者集中发放了退赔款。同时,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统筹办案与治理,在全市开展公益诉讼监督专项工作,走访调查了全市 50 余个化肥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对发现的流程管理不规范、未设立工作台账、无证经营、虚假生产等 30 余个问题隐患,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农资生产经营合法安全。

  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是基本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稳产增产的保障,关乎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落实中央关于确保粮食安全和省委关于守护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精神要求,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资案件中坚持依法履职、综合履职,主动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探索并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全省首例“三农”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诉请退一赔三,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最大程度弥补农户实际损失,保障农资市场秩序稳定。同时,创新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模式,采用发还现金、发放农资等形式,让受损农户和所在集体真正得到实惠。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通过法律监督推动行业开展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有力保障了农资质量安全。

  “大凉山”商标是凉山州农学会于 2010 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共涵盖 133 类商品和服务,旨在建立建设凉山州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特色农产品品牌。2022 年 7 月,张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某虞助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虞公司),张某某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某等人负责直播营销策划、运营、网络店铺管理、对接供应链等工作,赵某某等人为公司网络主播,负责按照剧本拍摄营销视频及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策划以大凉山山区为背景、以扶贫助农为营销话题,通过剧本摆拍等方式拍摄并发布视频,为赵某某等主播积累粉丝量。张某某等人在网络直播营销过程中,将从云南、陕西、新疆等地低价购入的核桃等农副产品宣称是来自大凉山的特色农产品进行销售。同时,经张某某与郭某某共谋,由郭某某从陕西、新疆等地低价购买蜂蜜原料加工成瓶装蜂蜜,并在未取得凉山州农学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蜂蜜外包装上使用“大凉山”注册商标后通过赵某某等人以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销售。

  2023 年 11 月 18 日,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对张某某、郭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23 年 12 月 28 日,昭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虚假广告罪对袁某某、赵某某等 7 人判处八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某、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实质化开展行刑衔接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2023 年,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与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上通报了赵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线索。检察机关在核实凉山州农学会关于“大凉山”注册商标的授权情况、赵某某等人虚假宣传的证据后,综合研判认为相关人员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及虚假广告罪,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类精准打击犯罪。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虚假宣传以及假冒注册商标人员分工明确,涉案人数多的情况,重点查实张某某、郭某某共谋后在其生产的蜂蜜上使用了“大凉山”注册商标是否取得凉山州农学会“大凉山”注册商标的授权,张某某、郭某某生产的蜂蜜与“大凉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依法准确认定了张某某、郭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大凉山”注册商标销售蜂蜜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某、袁某某等人在网络直播营销过程中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三)制发检察建议,多渠道开展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直播销售行为管理缺位致使凉山州网络直播营销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并对近年来凉山州直播带货行业中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乱象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整改,积极推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推动凉山州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与电商行业发展优势相结合。

  “大凉山”注册商标及相关特色农产品品牌保护对推进凉山州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司法履职优势,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在案件办理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综合一体履职,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利用网络直播营销过程中假冒“大凉山”特色农产品注册商标、虚假宣传刑事犯罪,以全面监督和穿透式监督方式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作,通过市场巡查、线索查找、追根溯源等手段形成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合力,实现了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与保护、净化凉山州网络直播营销环境的融合,为生产者、消费者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针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问题,检察机关以“诉”的方式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职责。同时,以点带面,督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落细,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2012年3月以来,唐河县源潭镇三王庄村郭正养殖场、鹏华农牧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在养殖过程中,沉淀池、猪圈通风设施等环保设施使用不到位,污染周边耕地且长期未整改。

  2023年2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唐河县院)在对《南阳市长留言板》开展网络舆情排查中发现该案件线索。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三维建模、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公司测绘等方式查明:郭正养殖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共7亩,鹏华农牧公司违法占用耕地7.7亩,两家养殖场养殖污水直排耕地,影响周边耕地种植环境,唐河县院于3月14日立案调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乡镇(街道)对违法占用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2023年5月23日,唐河县院向源潭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辖区环境整治和土地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督促符合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2023年7月21日,源潭镇政府作出书面回复称,已督促两家养殖场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对约0.5亩的沉淀池加装防护装置、警示告知牌,另一处沉淀池占用基本农田,正在协调督促填埋恢复。同时,源潭镇政府认为其不是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无法进行处罚。经唐河县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源潭镇政府虽有部分整改行为,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养殖的情形仍未改变,公益损害仍在持续。

  2023年9月3日,唐河县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源潭镇政府对郭正养殖场、鹏华农牧公司违法占用、污染土地情形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

  在提起公益诉讼后,源潭镇政府主动与唐河县院进行会商,积极整改,督促养殖场立即将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全部复垦、复耕;对2家养殖场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积极协助其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上图入库”纳入监管范围,于当年12月最终完成审批,完成整改。

  同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宣判,认定镇政府对违法占地行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确认源潭镇政府未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唐河县院同时还邀请全县2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参与庭审观摩。

  此后,唐河县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部署开展了“整治违法占用农用地专项公益诉讼活动”,2023年以来,在县人大、政府的支持下,唐河县院针对发现的基本农田撂荒、违法占用耕地从事苗木种植、养殖场违法占地等问题,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13次,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约3134亩,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约185亩,推动唐河县政府建立《健全唐河县卫片执法和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全国人大代表充分肯定唐河县院办理涉耕地公益诉讼案件取得的成效,认为这些工作有效遏制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耕地是粮食安全的命根子。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乡镇(街道)对违法占地情形“不想接”“接不住”“干不了”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和“诉”的方式推动乡级政府全面履职,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落地。此后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体现了检察机关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司法担当。

  违法行为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但未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全面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自2014年起,贵州某公司在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坛罐窑筹建铝土矿矿区,2015年正式开采以来,在未取得用地使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654.765亩开采铝土矿。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依法立案。案发后,该公司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取得用地许可审批,同时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赔偿损失,原地异地恢复治理土地。清镇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决定撤案。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院)办理。2021年7月6日,清镇市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及采矿作业人员、无人机拍摄取证等方式查明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经委托鉴定,该公司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等共计805.57万元。

  经诉前公告,清镇市院于2022年4月1日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阳市院)审查起诉。贵阳市院通过调取坛罐窑矿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贵州某公司坛罐窑矿山项目征地补偿款兑现清单、补植复绿现场照片及验收报告等证据,查明该公司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补偿了直接经济损失92.48万元,完成破坏林地原地异地恢复治理面积515.9亩,涉及生态修复费用207.20万元。同时,该公司于2018年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同意取得了12.1168公顷集体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权2年,支付期间生态价值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约18.58万元。

  贵阳市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虽然采取完善用地许可审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完成补植复绿等补救措施,但仍需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及调查评估费用共计487.31万元。同年5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目前,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

  检察机关聚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在企业采取完善用地许可审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完成补植复绿等部分修复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企业依法全面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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